2015江南十校素质检测语文试题参考答案(3)

学习频道    来源: 阳光高考门户-江南十校联考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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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柳宗元《驳复仇议》参考译文
我(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如“礼”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刑”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把“礼”和“刑”)结合起来考虑罢了。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个人的怨恨。施展他做官的威风,来源阳光高考门户,对无辜的人妄加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蒙蔽包庇,(对冤屈者的)呼号充耳不闻。而徐元庆能够把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当作奇耻大辱,把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当作合乎礼义的行为,想尽办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决心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正义啊。执法的官员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中,而是死在国法上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法行令的官吏,就是悖逆凶横、犯上作乱。将其抓获处死,用以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还说:“一个人必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局面谁来收拾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指因为含冤受屈内心沉郁悲痛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不是指犯罪违法而被处死的情况。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教诲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负责处理人间的怨仇。”“凡是杀人而合乎礼义的,就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如要报仇,就会被处死。”(如能这样,)又怎么会发生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是因罪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伏诛,儿子报仇,这是引起往来相杀的行为,这样的复仇行为消除不了互相仇杀的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制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惜一死,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坚守孝道,决心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国法当作自己的仇敌吗?那些上奏议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刑法,败坏礼义,这种做法不能作为准则,是十分清楚的。
请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照以前的意见办理。我谨发表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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