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2014年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学习频道    来源: 阳光学习网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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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 报 名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七章 考 试
 
第八章 各科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十章 录 取
 
第十一章 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要的设备。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标准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考区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中列支。
 
高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纪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高考报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3〕14号)执行。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汇总整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2014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
 
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
 
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或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3日开始。考生须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4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1号)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签订《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需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必须在“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外语口试以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向省招委会领导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具体考务工作按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评卷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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