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学习频道    来源: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4-07-20         

本站非官方网站,信息完全免费,仅供参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内蒙古农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网区域内(包括拨号上网、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信息网络中心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全面负责、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园网将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2)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3)安全操作制度,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 国家事务、科学技术等领域以及重要部门的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如是通过校园网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 通过校园网进行国际联网的,严禁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应按规定由信息网络中心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际秘密和妨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五条 进行计算机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或防治技术培训,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和销售计算机有害数据以及含有计算机有害数据的媒体和资料。

第十七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中心应及时将情况汇报公安部门。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网络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3)审定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4)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除按规定查处外,信息网络中心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接到信息网络中心要求改进安全状态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的网络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失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有本条例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0年4月 

阳光文库  http://www.yggk.net/wenku/
阳光考试网    考试资讯分享    m.yggk.net             [责任编辑:阳光学习网]
阳光考试网手机版 |   学习频道 |   学习专栏 |   大学排行榜 |   高考查分系统 |   高考志愿填报 |   专题列表 |   教务管理系统 |   高考录取查询

  阳光文库   免费学习门户 备案号:闽ICP备11025842号-3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资料完全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2025 阳光学习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