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学习频道    来源: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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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高考门户(www.yggk.net)将于2014年3月份同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更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计划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二〇一四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041178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在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兴趣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
 
  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按“电子信息类”招生;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设计学类”招生;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按“戏剧与影视学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美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投档成绩采用‘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投档成绩按各省投档政策执行,无特殊投档政策的省份按文化成绩录取。
 
第六章 企业家英才计划
 
第十九条 针对于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第二十条 考生分数必须达到当地二批次分数线,且为当地贫困家庭。
 
第二十一条 资助内容包括:企业家全额资助优秀贫困学生在校四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军训费;企业家提供每年10000元的生活补贴,分10个月发放;安排学生得到优秀企业家的创业指导和就业推荐,以及四年学习过程面对面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和申请流程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家英才计划”要求考生填报三批次第一志愿,该计划不占用学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七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22000元/年,美术类专业30000元/年,住宿费24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 60413298 60413299
 
咨询QQ:800039677
 
官方微信:gengdan-zhaosheng
 
招生网址:http://www.gengdan.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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