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学习频道    来源: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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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高考门户(www.yggk.net)将于2014年3月份同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更新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计划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86号(2014年秋季拟迁入海河教育园区,新生报到地点以学校通知为准)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和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整合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教育部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十一五”、“十二五”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市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天津市服务外包培训基地。
 
学院有着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社会声誉良好,集高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职前职后培训教育于一身。迄今为止,为国家培养出12万名优秀毕业生,每年为社会培训各类各层次专业人才近万人。高职、成人、中专等各层次在校生10000余人。学院现有珠江道校区、海河教育园新校区和六纬路校区。珠江道校区坐落于河西区珠江道86号,建筑面积10余万平方米,将以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国际商务培训中心为主;六纬路校区坐落于河东区六纬路82号,建筑面积近1.3万平方米,以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为主。海河教育园新校区以高职教育为主,用地700亩,建筑面积14.9万平方米。
 
现建有教学楼、图文信息中心、实训中心、学生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学生食堂、体育场、体育馆、报告厅、大礼堂等学习和生活设施,整体环境优美,设备功能先进完善。
 
目前,学院在职教职员工近500人,在专任教师队伍中,70%拥有硕士、博士学位,40%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50%具有双师素质。学院高职教育现开设29个专业。全部服务于外经、外贸、外语、外包及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形成了具有鲜明应用文科特色的专业布局。
 
 学院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丹麦、韩国等国家的有关院校建立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定期互派师生开展互访、研修和交流等活动。
 
 学院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服务区域商务事业,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培养职业素养良好、外语应用能力较强、具有现代服务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商务技能人才。近三年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90%以上。
 
 随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在继承过去优秀教育传统基础上,走上了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的办学之路。2014年,学院将进驻由国家教育部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届时,学院将以一流的师资队伍、前瞻的专业设置、高端的实训设备、严谨的教育管理,提高竞争力,扩大影响力,增强吸引力,服务全国,服务天津,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再创佳绩。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4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规定收取800元/生.年至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江苏省规定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应用法语、应用德语专业第二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4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88384363、88382373、88382483、88384393、88382955、88382837
 
传真:(022)88382697         邮编:300221
 
网址:www.tifert.edu.cn        电子邮箱:tifert_zhaoshe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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