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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七条 计划性质:国家统招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
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学院简介: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普通高校,是由青岛理工大学和青岛盛世华侨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东部、崂山风景区西麓,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学院占地1060亩,校舍建筑面积近40万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动漫大厦、国际交流中心、陶艺馆、体育馆、健身馆、学生公寓、学生餐厅、礼堂、游泳馆、标准化运动场、音乐广场、康成广场和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等,图书资料100多万册,学校建成了基于802.11n的WLAN校园无线网络,基本覆盖学生宿舍区、办公区和部分教学区域;2011年完成了无线网络的再次扩容,建成云计算平台。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
学院现有教职工16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800多人,教授、副教授252多人,具有博士者40多人,硕士学位者541人。另有外聘专职教师200多名,外聘专职教师和外聘兼职(课)教师主要以青岛理工大学等青岛高校教师为主。学院还在全国范围内聘任知名专家、学者任职、任教,30多名知名专家教授担任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
学院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6700多人,设有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系、艺术系、经贸系、会计系、外语系等8个系及国际交流中心,设有本科专业29个、专科专业21个,涵盖工、管、文、经、艺五大学科门类。
学院注重强化实践环节教学,增强毕业生的实践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已建成物理实验室、建材实验室、电工实验室、计算机综合实验室、测量实验室、机械实验室、土木工程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等76个,投资9000多万元建成两个工程实训基地,一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学生实习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院主要面向山东省招生,同时在江苏、河北、河南、天津、山西、陕西、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湖北、湖南、四川、重庆、江西、安徽、云南、宁夏、广西、浙江、福建、海南、广东、贵州安排部分
招生计划,生源地遍布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学院执行国家下达的统招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录取新生。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利用青岛理工大学的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教育改革成果等优质资源,秉承“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在基础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声誉不断提升,毕业生以其定位准确、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等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学院先后被评为“青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单位”、“花园式单位”等荣誉,还被青岛市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科教强国战略,立足青岛,面向山东,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诚信铸品牌”的办学理念,以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人民满意、政府放心、家长信赖、学生成才的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
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2)在录取专业方面,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适当调整各专业
招生计划。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将根据实际受理,并报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予以调整。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时按文、理科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不分文、理的省份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根据考生取得的各省艺术类专业测试的统考成绩,并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及综合测评等,择优录取。如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中外合作专业:财务会计类(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遇到生源不足时,计划余额可转入普通类专科计划使用。
第十九条 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
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美术基础,考生入校后要参加学院组织的美术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考生自主选择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新生报到率,维护国家
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我院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与报考我院的考生联系,对拟录取的考生征求意见,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我院可不予以录取,并将电子档案退回。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可用于录取其他考生。考生务必保证报考志愿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正确并处于服务状态。由于考生通讯不畅、回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建议并欢迎报考我院的考生提前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本科学费标准为:文史类专业126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13000元/生·年,艺术类15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史类9000元/生·年,理工类9000元/生·年,艺术类10000元/生·年,中澳合作15000元/生·年。除学费外,学院按标准收取住宿费1200元/生·年。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我院还设立内部琴岛学院奖学金、琴岛学院“世奇奖学金”等,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奖学金获奖率约40%。奖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我院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政策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外省考生执行生源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我院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院前,认真分析我院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具印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升学、
就业等项目的招聘招考,可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研究生、专升本考试。
第三十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http://www.qdc.edu.cn 或http://zsjy.qdc.edu.cn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20
传 真:0532—86666265 86666270
学院网址: 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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