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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647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1982年经教育部[1982]教计事字065号文批准成立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经教育部教发函[2001]87号文批准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涪陵教育学院合并成立涪陵师范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教发函[2006]233号文同意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
5.办学类型及层次: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6.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98号
7.邮政编码:408100
第二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是“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占地面积133公顷(近2000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校园湖光山色,环境优雅。学校有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亿5千多万元,馆藏图书135万余册,体育馆、运动场、学生活动中心和实习实训基地一应俱全。学校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876名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35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601人,另有兼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34人,外籍教师8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8个,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3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学校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有国家与地方共建研究基地2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近年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基金项目13项,教育部项目30项。
第三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预留本科
招生计划20名,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
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进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只能是
英语。
2.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无严重残疾。
第五条 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批次进行录取。认可各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2.学校对实行
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3.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少数民族本科计划(民族班)是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体现。招生对象原则上为重庆市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的高考成绩按国家政策可降低至二本批次线下40分。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直至
招生计划完成。
5.报考
英语、日语、金融工程以及经济与工商管理类双学位实验班等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5%。
6.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
招生简章的规定和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播音与主持艺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总分)排名择优录取。(2)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7.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8.我校在重庆市普通本科录取时,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均要求达到合格;对口高职本科录取时,对考生专业技能测试要求达到优良、综合素质评价要求达到合格。
9.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达到选测科目为B、必测科目为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10.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七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师范专业基本奖学金:生均300元/年。
3.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7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学习优秀奖200元/年。另设有学生科技创新奖、学生先进个人奖等单项奖学金。
4.旅游管理专业设有总额10万元的“华富奖助学金”。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学生所在地没有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入学后可在学校办理。
第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优秀学生有再次选择专业和到国内外协议学校学习深造的机会。
第九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
1.学校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教委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2.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以当年物价部门审核标准为准)。
3.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yznu.cn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第十二条 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招生
就业工作处联系。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1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
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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