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疆职业大学招生简章

学习频道    来源: 阳光学习网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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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4138(国标代码) 5037(在疆编码)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及教师组成的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中学教师、考生家长巡视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以新疆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当各省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按分数高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民语言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


    第十四条  对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市专业统考成绩;《空中乘务》专业在新疆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甘肃省认可西北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在青海省认可青海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考试院、招生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汉语》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男女生录取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第三年在广州就读,无清真餐厅,建议男生报考。《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就业岗位特殊,建议男生报考。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等特殊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职业大学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职业大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迎宾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巴州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号


              (友好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


    学校网址:http://www.xjvu.edu.cn


    联系电话:(0991) 3785328(招生科) 3718915(就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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