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2015年高考招生章程(2)

学习频道    来源: 烟台职业学院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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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烟台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图形图像制作、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软件技术、会计、会计电算化、金融管理与实务、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应用韩语、报关与国际货运、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船舶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艺术设计、服装设计、学前教育、食品检测及管理、生物制药技术、食品加工及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等。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招生类别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发布的为准,将来通过学院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及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在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录取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5、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6、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

  第二十三条 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实践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我院实际,学院协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并设立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另外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烟台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进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

  第二十七条 就业:学院主动为毕业生联系工作岗位,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免费帮助毕业生及早落实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电话:0535—6927062;6927111;6927369 传真: 0535-6927063

  学院网址:http://www.ytvc.com.cn 电子信箱: ytdd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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