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2013年高考招生章程

学习频道    来源: 新疆工程学院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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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程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新疆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的普通教学型本科院校。学院总占地面积2032亩,全日制在校生15447人。现有三个校区,主校区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丁湖路,另有南昌路校区和天津路校区。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做好我院2013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新疆工程学院           学院代码:10994           邮编:830023
第二条  本科成立时间:2012年3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2]49号)
第三条  学院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1350号
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                      
 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76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录取规则
    1、今年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二批次、专科一批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2、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3、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4、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录取时无级差要求。按“专业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5、高考附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6、对总分相同或相近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
    7、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计划不满额时,从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8、对依上述规则进行调配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征求考生意见。
    第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八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  学历证书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新疆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新疆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等
    1、高校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优秀学生享受8000元/年•生的奖学金。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校5%的学生可获5000元/年•生的奖学金。
艰苦专业有20%学生获5000元/年•生的奖学金。
    3、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18%的学生可获300—1500元/年•生的奖学金。
    4、高校助学金和特困补助:学生可获1000—3000元/年•生的国家、自治区及学校设立的助学金或特困补助。在校生获取奖、助学金覆盖面达75%以上,今后随着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将有望继续提高。另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资助特困学生。评选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高质量就业岗位。
    5、学校按相关政策,对采矿工程专业、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固体矿床露天开采技术专业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本科中职定向师资计划录取的学生参照自治区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执行,并同时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各专业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及教育厅的规定标准收费:
    1、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年•生。
    2、专科专业学费:应用英语、应用俄语专业3500元/年•生,其它专业3300元/年•生。
    3、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第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            邮政编码:830091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7736123
    传    真:0991-7977267                        网址:http://www.xgz.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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