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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推行“阳光工程”的决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086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1号;邮政编码:530007;英文译名:Guangxi Technological College of Machinery and Electricity。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全国首批骨干院校,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四条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广西教育厅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
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录取结果在学校网站公布,监督电话0771-3248723。
第八条 目前,学校主要承担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以全日制形式在校学习,2013年的分专业
招生计划见各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2013年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单独招生方面的具体事项见《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单独
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院2013年开展对口招生工作,有关对口招生方面的具体事项见《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对口
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生源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参加专科批次的录取,在各生源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放档案到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身体等条件均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中,学院将按照“志愿优先,分数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具体做法为: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对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到的考生,按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在各生源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放档案到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身体等条件均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1)报考文秘、国际商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畸形,无严重口吃。 (2)报考汽车类、艺术设计类、机电类、工商管理类、建筑类专业考生,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3)报考旅游
英语、应用
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无残疾、口齿清晰。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1)物流管理专业,为企业订单培养,要求男女生比例为3:1。 (2)旅游
英语、应用
英语专业限招
英语语种考生,且必须参加
英语口语测试,口语测试成绩突出者优先录取。 (3)报考国际商务专业的考生,
英语科成绩最好在90分以上(视当年考试难易程度调整)。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学生未向学校请假,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 (1)培养费,各专业的培养费在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2)住宿费,学生住宿为公寓式管理,根据公寓结构和条件的不同,住宿费标准为450~950元/学年?人。 (3)课本费,预收课本费400元/学年?人,按实际支出结算,多还少补。
第二十条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进一步完善“奖、贷、勤、助、免”的资助体系,学校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俭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
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纸介质中学学籍档案,由考生入学时自行带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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