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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务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重庆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于2009年2月26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并于2009年4月2日在教育部备案,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院。
学院全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246 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沙坪坝区歌乐山校区占地 181.6亩,建筑面积48960平方米;学院沙坪坝大学城在建校区占地400亩,规划建筑面积300000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25余万册,专兼职教师312人。其中专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96人,研究生98人。
第四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院。
第七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院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
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学费每年5000至6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1200元(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全国5万名);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涉农专业4%,其他专业3%)5000元/年;③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40%,其他专业25%(国家一等助学金占20%;国家二等奖学金占50%;国家三等助学金占30%);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3%),二等奖学金700元/年(8%),三等奖学金500元/年(15%),单项奖学金若干。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第一志愿报考学院,高考成绩达到学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学院且达到学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五)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注:我院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5507150 023-65500933
学院沙坪坝区歌乐山校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150号
学院沙坪坝区大学城校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邮政编码:400036
学院网站:http://www.cqswxy.cn
招办邮箱:343884200@qq.com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
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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