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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院名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57
学校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2号;北重集团校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12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招生、教学、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
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
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
录取分数线,按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20%。
第九条 录取规则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划定的
录取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开第二志愿,依次类推。最后录取虽未填报志愿但同意调剂的学生。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用
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受师资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
英语教学,非
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商务
英语”专业录取时参考
英语成绩,“酒店管理”专业录取时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学 费: 5000元/年·生。
住宿费:建华路校区、呼得木林大街校区800元/年·生;北重集团校区600元/年·生。
第十六条 凡被我院正式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由我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七条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
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特困生帮扶等政策,详见当年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招生专刊、学院
招生简章、网站等。
第十八条 学 院 网 址 :www.btzyjsxy.cn
招生咨询电话:0472—6995998
传 真:0472—6995998
第十九条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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