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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4年,学校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大学,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学校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2009年晋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药学4个一级学科,计22个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药学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级重点学科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1个、省级重点学科11个;有国家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精品课程22门;学校教学实验中心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院校之一。学校现有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1个,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10个,省重点实验室3个,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5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团队6个,学校实验中心被评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
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委。
第四条 招生
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
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
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七条 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录取工作中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根据当年录取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八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一般按原始成绩排队,不再享受加分。
第九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七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
英语授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所辖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
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条 护理学(本科)专业要求男性考生身高172cm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cm以上。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学校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联系电话:0451—82110815、82193026 !
传 真:0451—82126876
招生网址:http://zsjy.hljucm.net/zs/default.asp
电子信箱:zsjy@hljucm.net
第十八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医学美容技术本科专业以及所有高职(专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39号
邮 编:154007
联系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www.jmsucm.net/index.asp
电子信箱:jmsucm@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当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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